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7號原告益生多食品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4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胡晏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