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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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3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吉豐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056號、第13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蔡吉豐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00年2月28日死亡,此有被告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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