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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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凌天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鈞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8萬9,
7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7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8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