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號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被告 陳群 被告平易被告 李瑞仁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5,561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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