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2號原告 王詹碧霞 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魏明谷 訴訟代理人 陳春木 訴訟代理人 張興蘭 輔佐人 陳麗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9日裁定限期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0,212元,此項裁定已於105年12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