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8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8791號聲請人 李寰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戴梓宸 、 王琬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利率依年息百分之十六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28條第2項之規定,票據利率未經約定者,法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
㈡區分對相對人戴梓宸、王琬婷請求之金額各為何?㈢確認聲請狀當事人欄王琬婷兼保證人之記載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