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77號上訴人 基督 復臨安息日會醫療財團法人臺安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暉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旭光 因107年度勞訴字第177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24,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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