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6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626號原告 蔡佩紜 被告 賴弘堃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45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王品惠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晉發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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