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侵附民字第29號原告A女(代號:AE000-A108433)法定代理人A女之母(代號:AE000-A108433A)被告 邱宏麟 同上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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