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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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讓與補償地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00號上訴人 呂芳 在被上訴人 呂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與補償地價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