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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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93號
原 告 MY巨蛋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亞晴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旭卿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核發110年度司促
字第14943號支付命令,該命令於110年8月4日寄存於被告住
所地派出所,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被告則在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
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9,8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經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繳納到院,如逾期未繳,即依
法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