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7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凱
一、原告與被告 王政揚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90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具狀提出原告所承保之車輛受損究竟有何證據證明係被告王政揚所造成(證據資料應提出影本,又本院另已向警局調取車禍處理之資料,可先前來閱卷後表示),並提出書狀及證據之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