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631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林郁豐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中献黃何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何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796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1,030,031元(計算式:210,776元+起訴前利息819,2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796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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