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3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號(現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陳德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拾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玖拾陸年柒月貳拾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鴻清
法官朱嘉川法官劉安榕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馥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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