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9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97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經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刑為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6年3月14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簡字3063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8195號),判處罰金新臺幣4000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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