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894號債權人滿好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聲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及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確認「債務人為冠誼實業有限公司抑或 廖冠程 」,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林俐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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