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鍾文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1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文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捌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文祥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為如附表編號5、6所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年1月23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之新法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
書記官孫超凡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判處2次)│有期徒刑7月(判處2次)│有期徒刑4月(判處3次)│├────────┼──────────┼──────────┼──────────┤││104年2月3日│104年7月21日│104年5月31日││犯罪日期│104年6月3日│104年9月29日│104年7月21日│││││104年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及案號│字第2269號、第2359號│字第2269號、第2359號│字第2269號、第2359號│││、第2786號、第3327號│、第2786號、第3327號│、第2786號、第3327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86│104年度審訴字第1686│104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月30日│105年1月30日│105年1月30日│├───┼────┼──────────┼──────────┼──────────┤│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1686│104年度審訴字第1686│104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號│號││├────┼──────────┼──────────┼──────────┤││判決確定│105年2月17日│105年2月17日│105年2月17日││判決│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判處4次)│├────────┼──────────┼──────────┼──────────┤│犯罪日期│104年8月11日│96年9月9日│97年5月5日│││││104年5月2日│││││104年6月4日│││││104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779號│第24477號、第30340號│第24477號、第30340號││││、105年度偵字第1436│、105年度偵字第1436││││號、第1437號、第7507│號、第1437號、第7507││││號│號│├───┬────┼──────────┼──────────┼──────────┤│最後│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4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132│105年度審易字第1132│││││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5月4日│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20日│├───┼────┼──────────┼──────────┼──────────┤│確定│法院│彰化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45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132│105年度審易字第1132│││││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5月31日│105年9月7日│105年9月7日│││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5月10日│103年12月22日│104年7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24477號、第30340號│第18485號、第23545號│第18485號、第23545號│││、105年度偵字第1436│││││號、第1437號、第7507│││││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132│105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71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6月20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確定│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5年度審易字第1132│105年度上易字第571號│105年度上易字第571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5年9月7日│105年6月30日│105年6月30日│││日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判處2次)│├────────┼──────────┼──────────┼──────────┤│犯罪日期│104年9月6日│104年9月19日│104年9月19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04年9月6│││││日)│││││104年9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8104號、第10613號│第8104號、第10613號│第8104號、第10613號│├───┬────┼──────────┼──────────┼──────────┤│最後│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87號│105年度訴字第1387號│105年度訴字第138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7日│├───┼────┼──────────┼──────────┼──────────┤│確定│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387號│105年度訴字第1387號│105年度訴字第1387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107年2月21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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