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 畢華盛 原告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一併補正被告 李鄉蘭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書記官葉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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