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68號原告 陳安欣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樓被告 王昱權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4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王昱權被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444號刑事判決就告訴人陳安欣(即本件原告)部分諭知無罪,且原告陳安欣亦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述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呂秉炎
法官古御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鍾宜君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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