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95號抗告人即相對人 蔡笠芳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蔡笠芳與聲請人 陳怡靜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即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