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佳真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752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2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佳真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75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現金,為被告所繳回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物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前開規定屬於絕對義務沒收,該等物品要屬所謂「專科沒收之物」。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為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
第275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民國112年9月6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1偵27529卷第215-217頁,本院卷第9頁),亦經本院核閱上開案件全卷無訛。
㈡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現金,為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所得一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見111偵27529卷第21頁、第210頁),核屬其本案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犯行之犯罪所得,已扣案,應依前揭規定沒收之。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物,均屬侵害附表「商標權人」
欄所示商標權人之商標權之仿冒商品,有附表「鑑定文書」欄所示證據資料可資佐證(卷證出處詳見附表),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且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定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
㈣綜上,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鄭咏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薛美怡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審定號鑑定文書1新臺幣5000元2HelloKitty手帕102件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見111偵27529卷第123-128頁、第149-151頁)3HelloKitty提袋46只00000000、000000004HelloKitty包裝紙105件000000005HelloKitty肥皂381塊000000006LittleTwinStars(雙子星)提袋17只000000007PomPomPurin(布丁狗)提袋18只000000008MyMelody(美樂蒂)提袋9只000000009Gudetama(蛋黃哥)提袋44只0000000010熊大玩具吊飾225個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見111偵27529卷第137-140頁)11熊大印刷品406件12兔兔玩具吊飾67個0000000013兔兔印刷品125件14哆啦A夢毛巾173件日商小學館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見111偵27529卷第141-14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