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小字第316號民事判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北小字第316號

原告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邱漢欽

被告 戴孜恬

上列當事人112年度北小字第316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於中

華民國112年3月2日上午9時44分在本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徐宏華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1,265元,及自民國111年12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1,265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111年4月間向原告申請分期付款

,簽有約定書,由被告向葛萊美國際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購買美容保養品,經原告全數給付該公司產品費用後,被告

僅支付部分之分期款後,即違約不按期繳付分期款,尚餘主

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已經原告提出約定書及帳戶表等為

證,形式審查相符,可以認定,故依雙方約定書第5條、第

7條,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確定訴訟費

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徐宏華

法官 詹駿鴻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100006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徐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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