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854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非訟代理人 何宗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唐訓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