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82號原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桃園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李震淮 被告 莊倉江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請求拆屋還地,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4月2日以103年度補字第183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同時命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7,333元,此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書記 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