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理人 劉志成 相對人即債務人聯榮電機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景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景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貳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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