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杜承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壹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3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87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88年2月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0,340元及費用15,552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84年11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87年7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88年2月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2,581元及費用19,22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9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杜承和456│自民國08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86410│0000000000│02月04日│││││元│808│起│││├──┼───┼─────┼──────┼──────┼───────┤│002│新臺幣│杜承和543│自民國08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09028│0000000000│02月03日│││││元│206│起│││└──┴───┴─────┴──────┴──────┴───────┘◎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