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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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9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1915號原告 曾松彬 即反訴被告被告洪吳 美慧 即反訴原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第26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反訴之標的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乃指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標的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或反訴標的之法律關係與本訴被告作為防禦方法所主張之法律關係兩者之間,有牽連關係而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囍宴社區第26屆管理委員之LINE群組內,以「你是眼瞎,還是文盲」及「像瘋狗一樣亂咬亂叫」等語損害原告之名譽,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刊登附表一所示道歉啟事,以及賠償原告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被告則以原告於同次對話中,指責被告無故更換保全公司,圖利特定廠商,揚言要提告,並辱罵被告係騙子等語,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刊登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以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見卷一第45頁),被告所提上開反訴與本訴所主張之權利,均係本於同次LINE群組對話,因第26屆之主任委員推選之爭議及社區保全任用事宜爭執所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其與本訴之標的及防禦方法相牽連,是本訴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本訴部分:
(一)原告主張:伊與被告均係位於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囍宴社區之住戶,被告為囍宴社區第25屆之主任委員。伊配偶即訴外人 陳雪雲 經管理委員會推選詢問意願後當選為第26屆主任委員。詎料被告為私人利益除故意張貼公告說明陳雪雲當選無效外,復於囍宴社區第26屆之管理委員LINE群組內辱罵伊「你是眼瞎,還是文盲」及「像瘋狗一樣亂咬亂叫」等語,已嚴重損害伊之名譽,伊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附表一之道歉啟事刊登至囍宴社區所有佈告欄15天,及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刊登至囍宴社區所有佈告欄15天。2、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
(二)被告則以:伊為囍宴社區第25屆主任委員,第25屆管理委員任期屆滿囍宴社區召開第2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管理委員後,第26屆當選委員原共同推選訴外人 雷素珠 為主任委員,惟因雷素珠無擔任主任委員意願,原告之妻陳雪雲遂自願擔任主任委員。 嗣伊 將名單公告後,社區住戶出現雜音,並要求應依據囍宴社區規約第7條第1項規定,主任委員必須由管理委員共同推選,必須經過推選程序,否則當選即有瑕疵,建議補正選舉程序,以符合規約規定,然因配合疫情不得群聚,伊遂將主任委員薦廌名單列入LINE群組由全體委員重新投票推選主任委員,推薦名單為訴外人鍾 美英 、 黃林寶蓮 及陳雪雲共3人,投票結果為 鍾美英 2票、黃林寶蓮8票、陳雪雲0票。但因黃林寶蓮亦無就任主任委員意願,伊乃再次發起LINE群組主任委員推薦名單投票,推薦名單為鍾美英、陳雪雲共2人,投票結果為鍾美英10票、陳雪雲0票,故由鍾美英擔任第26屆主任委員。陳雪雲疑因兩次投票皆為0票而面子掛不住,故連同原告與伊發生爭執。兩造於LINE群組對話中為了推選囍宴社區第26屆主任委員乙事,伊依規約規定推選主任委員,並將陳雪雲列入主任委員名單,原告強稱伊未將陳雪雲列入主任委員名單,顯然在扭曲事實;另原告指責伊無故更換保全公司,指責伊公器私用,圖利特定廠商,揚言要對伊提告,伊回應所有事務都應經委員投票表決,原告指稱伊圖利廠商 云云 顯然信口開河,兩造方發生爭執,伊縱然用字遣詞有所不雅,尚在合理表述意見範疇,伊並未貶損原告名譽,自無公開道歉並予以損害賠償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反訴部分:
(一)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囍宴社區第26屆之管理委員LINE群組中,指責伊無故更換保全公司,公器私用,圖利特定廠商,揚言要對伊提告,顯然虛捏不實事實,嚴重誹謗伊名譽,且反訴被告陳稱:「美慧主委言稱陳雪雲未經委員會推選無效純屬欺騙」、「騙很大」等語,辱罵伊係騙子,嚴重貶損伊名譽,伊自得依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反訴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刊登至囍宴社區所有佈告欄15天,以及賠償其精神慰撫金10萬元等語。並聲明:1、反訴被告應將附表二所示道歉啟事刊登至囍宴社區所有佈告欄15天。2、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
(二)反訴被告則以:伊所陳稱「純屬欺騙」、「騙很大」等語,用字遣詞並無不雅,且係以事實為根據發言,倘反訴原告認為其名譽有受到貶損,自應由反訴原告負舉證之責。又反訴原告係為掩蓋自己擔任第25屆主任委員期間之犯罪事實,竟然使用不當手段方式使其好朋友鍾美英當選第26屆主任委員,並送件至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報備,以及使用偽造文書方式欺騙公務人員。而反訴原告涉嫌背信、偽造文書、使用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罪,經陳雪雲提起告訴,現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偵辦中,伊並無任何侵權行為等語。並聲明: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一)兩造均為囍宴社區之住戶,被告為囍宴社區第25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陳雪雲為原告之妻。
(二)囍宴社區規約第7條第1項規定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
(三)囍宴社區第25屆管理委員會公告,內容為:「主旨:第26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重新推選事宜。說明:1、本社區第26屆新推選雷素珠主委因個人因素無法出任主任委員。2、經委員會重新推選甄詢意願,由陳雪雲委員出任主任委員一職。」(見卷一第17頁)。
(四)囍宴社區第25屆管理委員會公告,內容為:「主旨:第26屆鍾委員美英女士經委員選舉高票當選主任委員。說明:1、依囍宴大廈規約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
2、陳雪雲委員未經委員互選程序,于法規不合,當選無效,故重新選舉補正。3、選舉得票數:鍾美英委員10票。陳雪雲0票。3票棄權。4、第25屆主委對於未事先查明主委選舉相關規定造成紛擾,特為此事致歉」(見卷一第19頁)。
四、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上開民法侵權行為規定所稱「不法」,應就整體法秩序之價值觀予以評價。又民法雖未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惟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般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創設性之合理查證義務外,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即阻卻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又保護名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制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概不予處罰。是上開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參照)。又按陳述事實與發表意見不同,事實有證明真實與否之問題,意見則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皆應容許,不應有何者正確或何者錯誤,而運用公權力加以鼓勵或禁制之現象,僅能經由言論之自由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去蕪存菁之效果。對於可受公評之事項,縱然以不留餘地或尖酸刻薄之語言文字予以批評,亦應認為仍受憲法之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意旨及協同意見書參照)。
(二)本訴部分:
1、原告主張被告於囍宴社區第26屆委員會line群組傳送「信口開河像瘋狗一樣亂咬亂叫是要負責的。你去問保全公司是我引進的嗎?」、「你是眼瞎,還是文盲,他沒提名嗎?」之文字,有兩造不爭執真正之line對話紀錄可參(見卷一第62、64頁),堪信為真實。
2、經查,被告為囍宴社區第25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因社區第26屆管委會主任委員人選,新推選雷素珠因個人因素無法出任主任委員,經委員會重新徵詢意願,由原告之配偶陳雪雲出任委員後,有委員於第26屆管理委員line群組中傳送囍宴社區規約之照片,內容為規約第7條第1項規定主任委員由管理委員互選之,並傳送訊息為:「 吳美慧 ,根據囍宴規約:
主委當選需由委員互選之。第一次選舉主委候選人只有雷素珠一人,第二次的主委是否有經選舉程序?如果沒有,要補正選舉程序。這一屆有訴訟問題,如果有人向相關單位檢舉,管委會提不出選舉相關資料,會有當選無效的問題,這樣會群龍無首,很麻煩。」。被告於群組傳送:「總幹事這個委員名單暫時不要送出,因為主委一職有爭議,我們必須重新審選才可以。」、「看各位委員有沒有人要擔任或推薦人選。一切照我們社區規約走,不能說有人要做就給他做。這樣會亂掉,以後不好做事。」、「如果都不表示,我就點幾個出來選,選上就要接。」、「時間緊迫要趕快做決定。要送去區公所。」。原告之配偶陳雪雲即傳送:「我哪裡資格不合,請問社區程序如何,我也不稀罕主委一職,請主委另請高明。」...。其他委員傳送:「不是不可以,大家都是義務為社區服務,火氣不要這麼大。囍宴規約規定,主委必須要委員互選,所以請總幹事重新發選舉單重新投票。」可參(見卷一第55至57頁),堪認囍宴社區第26屆管理委員會因主任委員推選過程之爭議,原告之妻陳雪雲與被告於囍宴社區第26屆管理委員會line群組內產生爭執。
3、同次line群組對話過程中,原告因質疑社區保全公司之任用,而傳送:「你們公器私用,我當夜保,把我弄掉換你們朋友小孩來,結果帶小姐來當班,也是被社區住戶幹掉的。」、「義翔不是我們公司,該公司也是主委引進來服務社區的,該公司服務的比我們公司好幾倍,本人很歡迎,主委一職沒了不起。」後,被告回稱:「曹(按:應為曾)委員你講話要留口德...信口開河像瘋狗一樣亂咬亂叫是要負責的。你去問保全公司是我引進的嗎?」。原告傳送:「我就告你背信案,等著接法院傳票。把陳雪雲除掉,你說沒資格做,就不用提名了。」。被告回稱:「你是眼瞎,還是文盲。他沒提名嗎?」(見卷一第59、64頁),足見被告系爭言論,係針對原告於群組中質疑保全公司及主委選任一事之過程及行為表現而為意見評論,此等評價性語係依其主觀價值判斷表達個人感受,被告評論係根據其認為保全公司非其所引進,及認為主任委員推選過程有提名陳雪雲之事實而為,足信係針對社區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表示意見或評論,縱其措辭較為誇張或粗俗,仍難認被告有侵害原告名譽之故意,被告基於善意發表之言論,自無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
4、綜上,被告前開言論,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善意發表言論,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附表一所示道歉啟事刊登至囍宴社區所有佈告欄15天,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三)反訴部分:
1、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於囍宴社區第26屆委員會line群組傳送:「你們公器私用,我當夜保,把我弄掉換你們朋友小孩來,結果帶小姐來當班,也是被社區住戶幹掉的。」、「美慧主委言稱陳雪雲未經委員會推選無效、純屬欺騙」、「騙很大」,有兩造不爭執真正之line對話紀錄可參(見卷一第5
9、69頁),堪信為真實。
2、經查,反訴被告雖於群組內為前開言論,然社區保全公司之任用及決定,涉及社區整體公共安全,與社區公共利益有關,故關於保全公司評選過程之適法性,為社區住戶所關注之議題;另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且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並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故主任委員係涉及社區之區分所有權人決議事項之執行及社區之維護,自均屬可受公評之事項,反訴被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已難認不法侵害反訴原告之權利。至反訴被告「美慧主委言稱陳雪雲未經委員會推選無效、純屬欺騙」、「騙很大」之言論,係因兩造間就第26屆主任委員人選產生之方式有所歧見,反訴被告認為陳雪雲係經由推舉擔任,反訴原告則認為陳雪雲未經過推選(見卷二第44頁),綜合對話過程,可知兩造係就第26屆主任委員人選產生之爭議,夾雜主觀個人評價之用語,主任委員之產生過程既屬可受公評之事項,縱使反訴被告上開批評用語足使反訴原告產生不快,反訴被告係針對前開可受公評之事項為意見表達,其動機自非以損害反訴原告之名譽為唯一之目的,反訴原告之名譽亦未因而受有貶損,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賠償損害及刊登道歉啟事,亦無理由。
3、綜上所述,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將附表二所示道歉啟示刊登至囍宴社區所有佈告欄15天,及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王元佑附表一:道歉啟事茲因本人洪吳美慧於民國110年6月在囍宴社區26屆LINE委員群組上的內容,對住戶 曾松材 先生為污辱、不實指摘,本人深表歉意,特登於此道歉啟事向曾松彬先生,致最深歉意。
道歉人25屆主委:洪吳美慧附表二:道歉啟事茲因本人曾松彬於民國110年6月在囍宴社區第26屆LINE委員群組上內容,對第25屆主委洪吳美慧為污辱、不實指摘,本人深感歉意,特登於此道歉啟事向洪吳美慧女士,致最深歉意。
道歉人:曾松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