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9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964號原告 曾松彬 被告 洪吳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核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及聲明第二項關於請求被告損害賠償10萬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既以一訴併為前揭財產權上及非財產權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其裁判費應分別徵收,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書記官賴麗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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