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7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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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何水山 被告嘉義縣政府代表人 翁章梁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對嘉義縣政府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
㈠、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程式。經定期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復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但書定有明文。
㈡、查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嘉義縣政府間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請原告予以補繳。
三、原告應於聲明中載明欲撤銷之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之日期、文號或案號,並附上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書等相關文件影本或繕本:
㈠、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一、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原告雖有於訴之聲明中主張就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均撤銷之聲明,然其並未於訴之聲明中特定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之日期、文號或案號,使本院無從知悉原告所欲撤銷為何一日期何一文號或案號之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且並未附上相關申訴審議判斷、異議處理結果及原處分等文件影本或繕本,請原告具狀補正訴之聲明並檢附前揭相關文件影本或繕本過院。
四、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於本院。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黃妍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