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書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113年度聲保字第26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二行「9年1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年3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第2所載「9年1月」,顯係「1年3月」之誤寫,然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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