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報酬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561號原告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御存 即 林柏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凌君 間請求清償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