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1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10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騰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傅騰熙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