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7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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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7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7460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李娟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肆仟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陸佰陸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