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戶籍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4號上訴人 許玉玲
王伯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間戶籍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6月1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00184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呂佳徵
法官戴見草法官簡慧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3日
書記官涂瓔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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