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智傑選任辯護人方伯勳律師
李建慶律師 李傳侯 律師被告 張璟文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智傑、張璟文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智傑、張璟文因涉嫌擄人勒贖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7年8月20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嗣於同年11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於同年11月24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茲本院再經訊問,被告業經本院於97年12月31日,以犯剝奪行動自由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1年10月,則前項重罪羈押原因雖已不存在,但被告許智傑有與偵查中共犯 許萬得呂文發 勾串之事實,而被告張璟文因未能提出保證金,無從擔保其日後主動到庭,認有逃亡之虞,均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均自98年1月20日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芳中華民國9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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