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高等行政訴訟庭第四庭

113年度訴字第1362號

原告 林崑狄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 律師

被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代表人 陳崇樹 (代理主任委員)

訴訟代理人 魏啓翔 律師

參加人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柏堅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盈光 律師

參加人 林信男

許育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廣播電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林信男、許育嘉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准許陳柏堅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4月25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改選董事及監察人、同年5月3日召開第1次董事會推選董事長,遂於113年5月10日以靉(堅)字第1130510號函檢具相關資料向被告申請董監事及董事長之變更。嗣被告函請公司法主管機關經濟部提供專業意見,並經113年10月30日第1143次委員會議決議後,被告爰依廣播電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113年10月30日通傳內容字第11300169830號函(下稱原處分)許可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變更如下:(一) 陳添義 、林崑狄(即本案原告)及陳柏堅解任董事職務,林崑狄並解任董事長職務;改選新任董事為陳添義、林崑狄及陳柏堅;陳柏堅並經選任為董事長。(二)林信男解任監察人職務,改選新任監察人為許育嘉。原告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復經陳柏堅於114年1月2日(本院收文日)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在案。

三、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董監事及董事長變更之申請人,即為原處分之相對人;又該公司之新、舊任董事均相同,並無實際變動,惟原處分變更新任董事長(由原告變更為陳柏堅)及監察人(由林信男變更為許育嘉),則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告之訴有理由,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陳柏堅、林信男、許育嘉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或影響,然因陳柏堅已具狀聲請獨立參加本件訴訟,本院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准予其獨立參加,並依職權命靉友之聲調頻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陳信男 、許育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陳心弘

法官林妙黛

法官畢乃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李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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