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文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及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稽。又附表所示各罪雖有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受刑人已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具之調查表
1紙在卷可稽,是本件仍有刑法第51條之適用,茲檢察官以本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經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
刑等情,有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各1份附卷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復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態樣、時間與侵害法益等因素,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定意旨、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部分雖經判決有期徒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但因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依上揭最高法院裁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即不得為易科罰金之宣告,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李嘉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11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11日│103年2月5日│103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毒│││字第1478號│字第13776號│偵字第649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上訴字第││實││301號│1679號│102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17日│103年7月30日│103年8月1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19日│103年8月25日│103年8月2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262號(尚未│字第13521號(尚│字第13550號(編│││執行)│未執行)│號3至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尚未執行)│└───────┴────────┴────────┴────────┘┌───────┬────────┬────────┬────────┐│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9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2月13日│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毒│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偵字第649號│字第4515號│字第3531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實││1025號│1127號│1352號││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13日│103年7月31日│103年7月3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8月29日│103年9月5日│103年9月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13550號(編│字第13881號(尚│字第13882號(尚│││號3至4號,應執行│未執行)│未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尚未執行)│││└───────┴────────┴────────┴────────┘┌───────┬────────┬────────┬────────┐│編號│7│8│9│├───────┼────────┼────────┼────────┤│罪名│贓物│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6日至│102年11月16日│102年12月2日至│││102年11月30日間││102年12月3日│││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61號│字第1961號│字第196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實││337號│337號│337號││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1日│103年8月21日│103年8月21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2542號(編號7至1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尚未執行)│└───────┴──────────────────────────┘┌───────┬────────┬────────┬────────┐│編號│10│11│12│├───────┼────────┼────────┼────────┤│罪名│竊盜│贓物│贓物│├───────┼────────┼────────┼────────┤│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2月3日│102年12月6日至│102年6月10日││││102年12月31日間│││││某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961號│字第1961號│字第1109號、103│││││年度偵緝字第4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實││337號│337號│235號││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21日│103年8月21日│103年9月2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10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第2542號(編號7至11號,應執行有期│檢察署103年度執│││徒刑1年3月,尚未執行)│字第2832號(編號││││12至14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尚││││未執行)│└───────┴─────────────────┴────────┘┌───────┬────────┬────────┬────────┐│編號│13│14│15│├───────┼────────┼────────┼────────┤│罪名│毀損│竊盜│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7年6月(│││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2次)│││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17日│103年2月3日│103年1月14日│││││103年1月2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09號、103│字第1109號、103│字第5193號│││年度偵緝字第41號│年度偵緝字第41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實││235號│235號│62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23日│103年9月1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17日│103年10月17日│103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2832號(編號12至14號,應執行有期│檢察署103年度執│││徒刑10月,尚未執行)│字第17709號(編││││號15至1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尚未執行)│└───────┴─────────────────┴────────┘┌───────┬────────┬────────┬────────┐│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9次│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24日│103年1月25日│103年1月19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30日│││││103年2月2日│││││103年2月4日│││││103年2月5日│││││103年2月7日│││││103年2月12日│││││103年2月1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193號│字第5193號│字第519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實││628號│628號│628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17709號(編號15至17號,應執行有│檢察署103年度執│││期徒刑10年,尚未執行)│字第17708號(編││││號18至2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尚未執行)│└───────┴─────────────────┴────────┘┌───────┬────────┬────────┬────────┐│編號│19│20│21│├───────┼────────┼────────┼────────┤│罪名│竊盜│詐欺│妨害公務│├───────┼────────┼────────┼────────┤│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3次│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以新臺幣1,000元│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13日│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3日│││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5193號│字第5193號│字第5193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訴字第│103年度上易字第││實││628號│628號│1567號││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7日│103年9月17日│104年2月3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3年10月30日│103年10月30日│104年2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17708號(編號18至20號,應執行有│檢察署104年度執│││期徒刑1年6月,尚未執行)│字第3908號(尚未││││執行)│└───────┴─────────────────┴────────┘┌───────┬────────┬────────┬────────┐│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4次│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3月(2次│││),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6月21日│102年6月27日│102年7月初│││102年7月間某日│102年11月1日│102年12月5日│││102年11月7日│││││102年12月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20、1667號│字第720、1667號│字第720、1667號│││、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42號│42號│42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實││236號│236號│236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16日│104年4月16日│104年4月16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11日│104年5月11日│104年5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28號(編號22至│││2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尚未執行)│└───────┴──────────────────────────┘┌───────┬────────┬────────┬────────┐│編號│25│26│27│├───────┼────────┼────────┼────────┤│罪名│贓物│毒品│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16日│102年12月6、7日│102年8月5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720、1667號│字第720、1667號│字第8478、11073│││、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字第│、15866號│││42號│42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實││236號│236號│221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16日│104年4月16日│104年6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11日│104年5月11日│104年7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1628號(編號22至26號,應執行有期│檢察署104年度執│││徒刑2年,尚未執行)│字第11122號(編││││號27至29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尚未執行)│└───────┴─────────────────┴────────┘┌───────┬────────┬────────┬────────┐│編號│28│29│30│├───────┼────────┼────────┼────────┤│罪名│竊盜│妨害公務│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8月(3次│││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24日│102年9月18日│102年7月20日│││││102年8月30日│││││102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478、11073│字第8478、11073│字第8478、11073│││、15866號│、15866號│、1586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實││2210號│2210號│2210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24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否││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11122號(編號27至29號,應執行有│檢察署104年度執│││期徒刑9月,尚未執行)│字第11124號(編││││號30至3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尚未執行)│└───────┴─────────────────┴────────┘┌───────┬────────┬────────┬────────┐│編號│31│32│33│├───────┼────────┼────────┼────────┤│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2次│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8月5日│102年6月2日│102年6月20日│││103年2月1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8478、11073│字第4331號│字第4331號│││、1586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04年度投刑簡字│104年度投刑簡字││實││2210號│第63號│第63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7日│104年7月30日│104年7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檢察署104年度執│第2073號(編號32至34號,應執行有期│││字第11124號(編│徒刑9月,尚未執行)│││號30至31號,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尚未執行)││└───────┴────────┴─────────────────┘┌───────┬────────┬────────┬────────┐│編號│34│35│3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2│有期徒刑3月(6次│││易科罰金,以新臺│次),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以新臺幣1,000元││││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7月14日│102年8月20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8月20日│102年10月26日│││││102年11月2日│││││102年11月20日│││││102年11月28日│││││102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4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4331號│字第455號│字第14925、206│││││99號│├──┬────┼────────┼────────┼────────┤│最│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投刑簡字│104年度易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實││第63號│212號│37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30日│104年10月8日│104年11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30日│104年11月2日│105年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4年度執│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2073號(編號│字第2874號(應執│字第3364號(編號│││32至34號,應執行│行有期徒刑5月,│36至3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尚│尚未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未執行)││尚未執行)│└───────┴────────┴────────┴────────┘┌───────┬────────┬────────┬────────┐│編號│37│38││├───────┼────────┼────────┼────────┤│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2次│有期徒刑2月,如││││),如易科罰金,│易科罰金,以新臺││││以新臺幣1,000元│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0月26日│103年1月16日││││102年11月28日│││├───────┼────────┼────────┼────────┤│偵查(自訴)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關年度案號│檢察署103年度偵│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4925、206│字第14925、206││││99號│99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審簡字第│││實││375號│375號│││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5年1月4日│105年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是│││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3364號(編號36至38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