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07號聲請人 李洲權 代理人 吳宜縈 律師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弘祥┌─────────────────────────────────────────────────────┐│本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507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號││││││├─┼─────────┼───────────┼───────────┼────────┼────────┤│1│ 李南陽 │92年2月27日│未記載│2,353,000元│TH0000000│├─┼─────────┼───────────┼───────────┼────────┼────────┤│2│李南陽│92年8月20日│未記載│785,000元│TH0000000│├─┼─────────┼───────────┼───────────┼────────┼────────┤│3│李南陽│92年7月8日│未記載│315,000元│TH0000000│├─┼─────────┼───────────┼───────────┼────────┼────────┤│4│李南陽│92年9月20日│未記載│785,000元│TH09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