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548號聲請人 王秀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書記官劉雅萍┌─────────────────────────────────────────────────────┐│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 賴木祈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空白│150,000元│FE0000000│105年7月30日││││用合作社竹圍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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