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壢簡字第93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壢簡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勛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15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勛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伍包,均沒收銷毀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貳組、削尖吸管壹支,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6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107年度簡上字第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7年7月26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被告於前案與本案所犯均為施用毒品,屬相同罪質之罪,顯見前案之執行未能生警惕之效,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與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無違,爰依法加重其刑。
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詎其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竟仍施用足以導致人體機能發生依賴性、成癮性及抗藥性等障礙之第二級毒品,戕害自身健康,漠視法令禁制,自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尚具悔意,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沒收部分:
㈠、扣案之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毒品,經檢驗結果確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並有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藥物檢驗報告共5份在卷可佐,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2款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無訛,並為供被告施用後剩餘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包裹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個,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係以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分離,自應一體視為毒品部分,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㈡、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2組、削尖吸管1支,均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用之物,此據被告坦認在卷,復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19條所規定應沒收之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游璧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編號│名稱│重量│備註│├──┼───────┼──────────┼──────────┤│一│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前毛重1.15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1包│,淨重0.9123公克,因│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透明結晶)│鑑驗使用0.0024公克,│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鑑驗後淨重0.9099公克│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1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二│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前毛重1.11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1包│,淨重0.8741公克,因│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透明結晶)│鑑驗使用0.0027公克,│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鑑驗後淨重0.8714公克│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1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三│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前毛重1.20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1包│,淨重0.5945公克,因│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透明結晶)│鑑驗使用0.0028公克,│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鑑驗後淨重0.5917公克│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1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四│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前毛重0.38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1包│,淨重0.1628公克,因│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透明結晶)│鑑驗使用0.0018公克,│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鑑驗後淨重0.161公克│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1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五│第二級毒品甲基│檢驗前毛重1.12公克,│包裝之塑膠袋與所包裝│││安非他命1包│,淨重0.9038公克,因│之甲基安非他命於物理│││(透明結晶)│鑑驗使用0.0020公克,│外觀上二者已附合為一││││鑑驗後淨重0.9018公克│體而難以析離;鑑驗用│││││罄,已不存在,自不得│││││宣告沒收銷燬。││││├──────────┤││││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8年3月21日│││││出具之報告編號:UL/│││││2019/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