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家非調字第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家非調字第714號聲請人 林洋佐 上列聲請人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繳納程序費用新台幣2,000元。
三、陳報聲請人林洋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