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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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322號聲請人 彭仁義 相對人 彭玉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8年7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4行關於「長女 林美蘭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長女 彭美蘭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家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