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52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立勳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甘逸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宗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以不法手段詐騙聲請人為其辦理公司帳務之查核及記帳,係執行環星娛樂有限公司業務,有違反法令致債權人受有損害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僅提出Line對話紀錄,且從對話內容尚無法釋明其所主張之事實存在,即無從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9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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