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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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804號債權人龍璽景觀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曉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英花 即宜城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符合請求金額之催告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