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17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799號債權人 汪佳琪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姜硯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利息起算日、請求之利率;如不請求利息,請具狀表明。
二、請提出催告函及回執或提出通訊軟體之對話紀錄(請求債務人還款)。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