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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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2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安華(原名:黎煥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安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裁判確定,合計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2月,現在監執行中。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瀞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彥勳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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