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68號聲請人 洪俊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天勝 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即相對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即聲請人之金錢請求,聲請本院以104年度裁全字第4號假扣押裁定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尚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限期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若於法院為命債權人限期起訴之裁定前,債權人業已提起本案訴訟者,則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必要。
三、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結果,相對人已於民國(下同)104年6月29日提出起訴狀,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足參,相對人既已就假扣押欲保全之請求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