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和平(原名康樹貴)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載「 黃振 翃」應更正為「康和平」。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所載內容,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誤寫,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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