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55號原告 傅玉蘭 住苗栗縣銅鑼鄉○○村0鄰00號之2上列原告與被告 傅謝玉梅 、清泉酒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登記謄本正本,並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305.84平方公尺,乘以土地每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復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
二、被告清泉酒莊之最新商業登記抄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三、被告傅謝玉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