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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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郭鍵洲 訴訟代理人 紀素真
汪君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莊芸懿 訴訟代理人 陳衍仲 律師被上訴人 林坤寶 訴訟代理人 方建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李佳芳法官吳怡嫺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書記官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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